(2015)鄂黄石港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东美化工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东美化工经销部,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东美化工经销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54号。法定代表人韩世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延安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金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东美化工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东美化工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黄石一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49845.39元,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