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尤才与隋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尤才,隋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217号原告张尤才,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张云辉,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松,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尤才诉被告隋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2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德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