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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学志与李国生、尹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志,李国生,尹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32号原告李学志,男,45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国生,男,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尹卫,男,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志与被告李国生、尹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志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李学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屈 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庆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