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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汉明、高勤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汉明,高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5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路华,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荆雷,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孙汉明,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高勤,女,1985年2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涡行执字第00198号涡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孙汉明、高勤未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8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汉明在金融机构(银行)的存款41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柯 磊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