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许平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许平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98号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封头坝西首50米。法定代表人杨国,董事长。被告许平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平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财产保全费1766元,合计22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海华人民陪审员  朱法宽人民陪审员  朱信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阳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