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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任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任宗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7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797-9。负责人谭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建勇,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任宗荣,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诉被告任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