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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沈叶凤与戴秋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叶凤,戴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辖2号原告沈叶凤,女,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戴秋生,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沈叶凤诉被告戴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认为被告戴秋生系该院在职干警,该院不宜审理本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的报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林贻贞审 判 员  郑 彬代理审判员  雷朝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