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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长辉与黄文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辉,黄文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陈 长 辉 与 黄 文 冬 承 揽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31号原告陈长辉,男,汉族,46岁。被告黄文冬,男,汉族,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辉与被告黄文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辉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长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长辉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