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上海索福迈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之二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虹,女。被告吴伟,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家平,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索福迈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XX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川国际��易有限公司、吴伟及第三人上海索福迈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64元,减半收取计8,932元,由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国民审 判 员 唐旭华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剑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