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北元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昶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元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昶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22号申请人河北元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录。被申请人河北昶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障城镇北障城村。法定代表人葛保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元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昶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元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昶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