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柴晓东与刘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东,刘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4608号原告柴晓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刘铭,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东与被告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柴晓东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