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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4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柴晓东与刘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晓东,刘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4608号原告柴晓东,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刘铭,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晓东与被告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晓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柴晓东负担。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