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刘延辉之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刘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女,1957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延辉,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与被执行人刘延辉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延辉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刘延辉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7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刘延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延辉名下无房屋、存款、车辆。2015年11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延辉拘留15日,并已执行拘留决定。经再查,被执行人刘延辉名下仍无房屋、存款、车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