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万成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成,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185号原告:万成,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徐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成与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成要求解除被法院查封的被告的相关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告徐强名下的位于颍上县管仲西路北侧102号房屋,产权证号9904371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