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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阁、孙国才等与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阁,孙国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阁等71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委托代理人:王阁,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韩麻营镇荞麦梁村**号。委托代理人:王振林,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王恒,男,194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法定代表人:静文忠,该局局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国才等12人(名单及基本情况附后)。再审申请人王阁等71人因与被申请人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阁等71人申请再审称,该71人均系煤矿停产后被遣散的人员,系合同制工人,不应按临时工一刀齐辞退。劳动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不适用申请人1987年集体解除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且申请人从未间断的各级信访求索,即使是一年也没有超过时效,原审法院用08年颁布的仲裁法,判决87年超过仲裁时效,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另,申请人的诉讼时效既没间断也没有超过20年。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请求指定再审。隆化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答辩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无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基本事实大多与本案无直接关系,1987年苔山煤矿关停,退矿时都按当时的劳动政策落实了相关待遇,不再是企业员工;苔山煤矿不符合转合同制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事由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本案证据确凿充分,法律使用得当,要求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王阁等71人在1987年苔山煤矿关停时的身份已被确定为临时工,并且已按当时的政策文件领取了退矿补偿金。2012年后王阁等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并多次上访,从信访结果看,并未出现对他们有利的结果或意见。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王阁等71人也未及时申请劳动仲裁,直至2014年6月9日才向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原审法院认定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王阁等71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阁等71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哲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王阁等71名再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1、王阁。2、王恒。3、董万祥。4、和宝胜。5、代玉朋。6、赵金。7、姜殿清。8、姜井学。9、郑守珍。10、邢国民。11、苏东生。12、刘文龙。13、夏德福。14、苏树德。15、肖振廷。16、宋云合。17、王振林。18、王海印。19、张志学。20、赵士平。21、吴国印。22、黄兴汉。23、于文库。24、张凤岐。25、石连多。26、门胜利。27、王福银。28、娄广顺。29、赵玉。30、勇桂福。31、霍中林。32、齐云普。33、褚瑞明。34、孙永利。35、许建国。36、于德福。37、董克儒。38、卜瑞林。39、马荣才。40、张全。41、于凤德。42、丁世忠。43、谭志强。44、杨树清。45、温敬顺。46、徐万林。47、郑宝。48、陈守义。49、李国军。50、李运财。51、于祥。52、杨成。53、蔡丛雨。54、王国珍。55、孙平。56、唐晓林。57、董克义。58、翁桂象。59、付满。60、张井林。61、房德瑞。62、伊相生。63、张国清。64、曹建平。65、彭国玉。66、陈振国。67、程国庆。68、康树成。69、雷占军。70、何振忠。71、白殿清。孙国才等12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基本情况:1、孙国才。2、李海臣。3、陶树林。4、隋秀平。5、徐淑兰。6、李成。7、高凤兰。8、钱喜云。9、乔淑英。10、隋秀江。11、李国珍。12、池井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