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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姜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36号罪犯姜海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白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6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6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姜海军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300元,本次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497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姜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姜海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497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0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