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建新与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新,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4164号原告金建新。被告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朱小妹。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建新与被告绍兴薇儿乐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建新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