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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开余、李玉芬与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张开余,李玉芬,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苏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应美群,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芬。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储舍洪,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法定代表人:周宗林。上诉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开余、李玉芬、原审被告武义县白洋街道界首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由上诉人浙江攀臣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