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594、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辜桂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94、371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辜桂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39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王强申请执行辜桂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辜桂蓉位于成都武侯区武侯大道双丰西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