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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0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5民初61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邰某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商胜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