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罗润根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罗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5号申请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小保,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雪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罗润根,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罗润根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宝智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罗润根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张春红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解放东路房屋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张春红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解放东路房屋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朝阳建筑工程公司、罗润根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3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