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与童望东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童望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18号原告刘良志,男,194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刘少军,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刘冬雁,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被告童望东,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梦露,系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与被告童望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良志、刘少军、刘冬雁共同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