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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陈吉云与颜文霞、闻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云,颜文霞,闻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917号原告:陈吉云男,193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波市海曙区。被告:颜文霞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被告:闻静波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原告陈吉云为与被告颜文霞、闻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起至今的利息167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颜文霞、闻静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颜文霞、闻静波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4日,被告颜文霞、闻静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颜文霞向陈吉云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借期壹年,从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利息1分”。2014年9月24日,被告闻静波在上述借条中写明:“付陈吉云人民币利息壹万贰仟元正”。2014年12月7日,被告颜文霞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吉云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正,一年后归还”。之后两被告未再归还款项。以上事实由原告借条两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文霞、闻静波归还原告陈吉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63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颜文霞、闻静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 伟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玲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