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区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21民初98号原告区某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陈某某,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区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区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区某某负担。(本页��正文)审判员 陈钦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