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张同校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劳初字第00124号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杨颖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毕岩明,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同校,男,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郭凌利,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福强,董事长。原告河南日海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张同校、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已在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受理,而本院后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