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纪丽霞与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丽霞,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纪丽霞,女,1990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明,男,1974年2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丽霞与被执行人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