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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2301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良申请执行倪三应、张海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倪三应,张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2301执保2号原告张良,男,54岁,住楚雄市新市街41号。诉讼代理人何力泉,云南楚雄公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倪三应,男,38岁,住楚雄市开发区育才路106号2幢2单元502室。被告张海花,女,34岁,住楚雄市开发区育才路106号2幢2单元502室。张良申请执行倪三应、张海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50万元【保全查封张海花所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育才路106号(吉东住宿区)2幢2单元5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0704**号】,经查,该房屋产权已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4号民事裁定书,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茶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