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美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630号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大楼A楼4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763496833。法定代表人郑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翠眉,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瑞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F栋厂房1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42769。法定代表人张文。被告杨美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杨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775元,由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