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钟跃宇与邓贤文、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宇,邓贤文,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313号原告钟跃宇。委托代理人程建宏。被告邓贤文。被告龚芳。原告钟跃宇诉被告邓贤文、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光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孟惠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钟跃宇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贤文、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钟跃宇诉称:2015年8月7日,被告邓贤文借原告1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8月15日归还借款。但被告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定日期还款,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龚芳作为被告邓贤文的妻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故原告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5000元,并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邓贤文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天原告即按照被告邓贤文的指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龚芳转账50000元。2015年8月4日,被告邓贤文再次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购买汽车,原告在汽车4S店为被告邓贤文购车刷卡65000元,并当场支付现金5000元。2015年8月6日,被告邓贤文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当天原告即按照被告邓贤文的指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龚芳转账5000元。2015年8月7日,被告邓贤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今借到钟跃宇125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邓贤文、龚芳未按时还款,酿成本案纠纷。再查明,被告邓贤文、龚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pos机刷卡单、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被告邓贤文从原告处借款125000元的情况属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银行流水记录等予以证明。双方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贤文向原告借款发生在被告邓贤文、龚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龚芳在本案审理中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邓贤文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邓贤文、龚芳归还借款125000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邓贤文、龚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钟跃宇借款12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邓贤文、龚芳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3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6.5元,由被告邓贤文、龚芳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惠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