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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xx与林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64号原告谭xx,女,1985年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林xx,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