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xx与林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林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64号原告谭xx,女,1985年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林xx,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雪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