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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18号原告纪某,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纪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