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狄小霞诉董建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5民初54号原告狄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8日。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现年31岁。狄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5月24日,我与被告经双方父母包办举行婚礼,后在西和县卢河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农历9月24生长女董某甲,2006年农历9月30日生儿子董某乙,2008年农历2月18日生次女董某丙,后我做了绝育手术。结婚后夫妻感情平淡,互不干涉。2011年我与被告都去北京打工,年底回家过年,我花光所有积蓄装修房子,无钱给孩子买新衣服,便向被告及其父母要钱,他们对我无端指责,发生了很大的争执,甚至闹到离婚,此后,我们经常吵架。2014年6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但在此后的时间里,我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无和好可能,我再一次起诉至法院,解除没有感情的婚姻。2008年,我和被告共同修建5间砖木结构瓦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我和被告已经分居4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女儿董某丙由我抚养,女儿董某甲、儿子董某乙由被告抚养;3、分割位于卢河乡董河村的5间瓦房。原告向法庭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个人信息。被告董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婚姻不完全是包办婚姻,经双方父母相互了解,媒人介绍认识,最终才结婚领证。婚后夫妻感情融洽,生育3个孩子,生活压力增大。2011年我们去北京打工,原告与另外一个男人鬼混,为此,我们好长时间闹别扭,为了顾全大局,我熄了这口气。谁知原告以打工养家为由常年外出,很少回家。至于诉状上的那些家庭矛盾,都是她找理由罢了,不是事情的根源。我不会跟她离婚,让这种人逍遥法外祸害家庭。二女儿董秀菊一直由奶奶抚养,狄某某很少尽责,一家人吃再多苦也要将孩子抚养成人,绝不让孩子走出自己的家。家里修房时没有资金,从亲戚邻居东拼西凑将房子修起来,修房时狄某某连一顿饭都没有做过,修房花去9万多元,狄某某总共投入不到7000元。如今,他她背叛家庭,丢下三个孩子,没有理由分割房子。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亦无证人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4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年9月在西和县卢河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农历9月24生长女董秀秀,2006年农历9月30日生儿子董秀峰,2008年农历2月18日生次女董秀菊,后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原、被告去北京打工,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2015年12月1日原告以分居4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夫妻,其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4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撤诉后,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未能共同努力,挽救婚姻。2015年12月1日,原告以分居4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原告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告已做绝育手术,次女董秀菊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分割位于卢河乡董河村瓦房5间,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1)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长女董某甲、儿子董某乙由被告董某某抚养,次女董某丙由原告狄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狄某某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