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张某,男,1947年8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超,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48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汉城南路新沛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王某住所地在徐州市沛县沛城镇汉城南路新沛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不在本院辖区内,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