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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与被告蔡桂花、卢志全、张士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蔡桂花,卢志全,张士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委托代理人郭世贤,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蔡桂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卢志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士勤,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与被告蔡桂花、卢志全、张士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还清贷款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