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8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8198号原告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凯悦商务中心A1120号,注册号130200000073134。法定代表人杜凯亭,职务总经理。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2号,注册号110111007732919。负责人彭富强,职务厂长。负责人卢永亮,职务副厂长。原告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恒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线路器材厂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