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保安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14号原告王保安,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郜军涛,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索小建,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安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办理失业保险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保安以被告不具有法定职权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安负担。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