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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保安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6行初14号原告王保安,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郜军涛,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告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索小建,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安诉被告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办理失业保险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保安以被告不具有法定职权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安负担。审 判 长  柳洪志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