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知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江云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江云书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机场路宣庄村**号(汤家村委)。经营者霍素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州市江云书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江云书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市江云书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州市江云书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江云书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小英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白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