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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356号原告李某甲,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梁某某,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丁力,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莹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梁某某于1999年因工作关系相识,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10月我因工作需要被外派。2003年双方结婚,2004年生育一男孩李某乙,被告梁某某怀孕3个月即不再工作,以我的经济收入维持生活。婚后被告梁某某、儿子一直与我母亲共同居住在我母亲家中。被告梁某某生育子女1年后重新工作,儿子以奶奶抚养为主。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期间偶有磨擦。2005年6月我返济工作,之后因双方性格及工作原因,争吵升级,分歧越来越大。婚后我凭婚前私宅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并卖出此房加上我母亲赠予钱款及我贷款购得房产及轿车,为提前还清贷款,2014年3月我再次赴外地发展,此后双方争议不断,矛盾升级,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9月起,被告梁某某多次提出离婚,我均未同意。11月,被告梁某某再次提出离婚,我经再三考虑同意。但被告梁某某否认之前要求并以死相逼,当晚更是在家酗酒闹事,导致我母亲入院住院。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身心伤害。由于婚前缺乏交流,被告梁某某对我工作不支持、不理解,同时一直与我母亲居住,基本不操持家务,孩子也以我母亲抚养为主。双方生活目标分歧严重,被告梁某某脾气暴躁,我已饱受伤害,双方完全没有复合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我与被告梁某某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由随我抚养生活,被告梁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伍万元;3、双方财产(英雄山路64号2-602室房产及悦达起亚轿车一辆)根据来源实际情况按原告我占75%,被告梁某某占25%进行分割。被告梁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甲所诉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也不能认定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某于1999年在工作中相识,于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2月22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原告李某甲主张其自2005年其回济南工作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其一直忍让被告梁某某。但自2015年7月起双方发生矛盾频率越来越频繁,被告梁某某脾气越来越暴躁。双方自2015年11月起分居至今。被告梁某某对原告李某甲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双方自2000年建立恋爱关系至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因为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更不存在分居一事。原告李某甲在外居住是因为其在山东省章丘市上班,要住宿舍。原告李某甲现起诉离婚原因是因其有外遇。原、被告对各自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与基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经过较长时间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实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余载年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这些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双方之间亦无原则性问题。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之子现尚年幼,对孩子的培养教育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只要今后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对方、从有利于家庭、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李某甲主张与被告梁某某感情完全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李某甲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李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