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登记结婚后,被告便嗜酒成性,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无法忍受没有感情和温暖的生活,夫妻已分居一年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吴某某答辩称,原告提出的嗜酒成性不属实,通过医院的治疗和自己的意志力,现已完全戒掉了嗜酒的毛病。另外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忠实、尊重的义务,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是原告单方面的想法,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是有感情,没有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3年3月27日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2015年春节时,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嗜酒成性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出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随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始,夫妻关系尚可,导致夫妻矛盾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之间缺少理解沟通,不能正确的处理矛盾纠纷,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的恶化。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多加沟通,相互体谅,共同经营好家庭,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