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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香莲诉被告闫云霞、宋红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莲,闫云霞,宋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373号原告:郭香莲,女。委托代理人:宋光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云霞,女。被告:宋红旗,男。委托代理人:孙霞,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香莲诉被告闫云霞、宋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香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香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20,由郭香莲负担。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亚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