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广振与卢允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振,卢允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8号原告张广振,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卢允贞,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振与被告卢允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未给被告卢允贞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张广振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广振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