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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佳凤与胡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凤,胡小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85号原告:胡佳凤,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兴根,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310813501。被告:胡小飞,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筱塘乡安坪村邓坪村组12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头村红山区六巷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凤诉被告胡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小飞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佳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小飞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