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佳凤与胡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佳凤,胡小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85号原告:胡佳凤,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杨兴根,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310813501。被告:胡小飞,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筱塘乡安坪村邓坪村组12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头村红山区六巷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佳凤诉被告胡小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佳凤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小飞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佳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小飞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