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喻秀琼申请执行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45号申请被执行人:喻秀琼,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法定代表人:许天奇,董事长。喻秀琼申请执行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绵高劳仲案字(2015)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绵阳赛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21.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