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永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永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家祥,董事长。被告周永建,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出生。原告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镇的贵州金元茶园发电有限公司2×660MW新建机组烟气脱硫防腐工程交给被告承包。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诉至我院。由于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茶园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应由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