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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临安天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谢红华。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桂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