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靖县南坑供销合作社与吴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南坑供销合作社,吴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81号原告南靖县南坑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南靖县,组织机构代码:350627156XXXXX。法定代表人李荣添,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昌丽,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系南靖县南坑供销合作社职工。被告吴珠玲,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南坑供销合作社与被告吴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