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引才与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引才,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233号原告:林引才。委托代理人:杨英正,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下街村。法定代表人:周于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引才与被告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引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引才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引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林引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