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9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禹保琴与徐建昌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保琴,徐建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818号原告禹保琴,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春晓,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建昌,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负责人吕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保琴与被告徐建昌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02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白 锋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