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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汪晓群与雷智斌、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智斌,汪晓群,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瞿浩峰,袁春玲,林海望,张秋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智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晓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雷智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浩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春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实。上诉人雷智斌因与被上诉人汪晓群、江苏博思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瞿浩峰、袁春玲、林海望、张秋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雷智斌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智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