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8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叶南军、汪桂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855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杭州玄龙玻璃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金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宝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张冬航、黄小红、何友富、邵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85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