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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广祥、周士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广祥,周士英,付二防,付庆国,赵礼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35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法,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付广祥,居民。被执行人周士英,居民。被执行人付二防,居民。被执行人付庆国,居民。被执行人赵礼国,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付广祥、周士英、付二防、付庆国、赵礼国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付广祥所有的在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玉柱 关注公众号“”